据了解,该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畜禽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重大问题。新条例还特别指出,本市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每一批产品的来龙去脉都明白可查,以确保出现问题产品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相关责任人。并明确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此外,《条例》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首先,定期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二是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确立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规定畜禽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畜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