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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畜牧条例”九月施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8-24  
     为保障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天津出台《天津市畜牧条例》,并从9月1日正式施行。天津今后将鼓励和扶持生态型、集约型、效益型畜牧业的发展,推广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保证达到相当程度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自给水平,还提出了畜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傅润亭局长表示,当前天津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近几年猪肉、鸡蛋等畜禽产品的供求矛盾和我国发生的一些畜禽产品突发事件,说明天津作为畜禽产品消费大市,必须保证相当程度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自给水平,才能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由于部分畜禽养殖场缺乏规范管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需要从畜禽养殖、加工、运输、经营等多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为此,天津制定了该《条例》。

    傅局长指出,市场往往是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染源。新《条例》为此明确: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否则,将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销售、屠宰的活禽。《条例》还要求规范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检疫、免疫、消毒情况也要记录。

    《条例》设立了一系列新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首先,定期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二是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确立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明确畜禽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畜禽产品。

    在畜禽和畜禽产品运输环节,《条例》规定外埠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天津时,应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天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和防疫消毒。在畜禽和畜禽产品经营环节,《条例》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以及相关标志。

    《条例》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法将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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