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的草案。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主任赵颖奇称此举便于集中检疫、检验和对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活动进行监管,有效遏制注水肉、病死畜禽等有害肉品。
“肉食品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确保肉食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赵颖奇谈了制定该《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即背景,自1997年12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大力开展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同时开展了对牛、羊、鸡屠宰的管理工作。
“目前全省猪、牛、羊、鸡屠宰秩序正在逐步好转,猪、牛、羊、鸡的肉品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对猪、牛、羊、鸡这些畜禽屠宰的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尚未在全省范围内对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其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二是由于对牛、羊、鸡屠宰的管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私屠滥宰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猪、牛、羊、鸡屠宰的管理,确保其肉品质量,辽宁省有必要制定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除生猪之外,牛、羊、鸡的肉品也是目前辽宁省生产量和消费量相对较大的畜禽产品,同时在屠宰管理上也存在较多问题,有必要实行定点屠宰。”赵颖奇说。《条例(草案)》指出:“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此举意味着,今后那些在市场里私自设一个地方屠宰家禽的行为可能要算违法了。
那么这些定点屠宰牛羊鸡的加工点都将设在哪里?《条例(草案)》指出,屠宰厂的选址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并不得影响所在地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畜禽定点屠宰厂必须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肉品品质检验记录保存期也不得少于两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点。
同时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安全,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对召回的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另外,《条例(草案)》还对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