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该条例对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畜禽产品的生产作了明确的规范,提出了畜禽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条例还规定,对召回的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对于注水肉,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屠宰场对禽畜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将面临货值金额3倍~5倍的罚款;屠宰场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畜禽的,将面临货值金额1倍~3倍的罚款。发生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将面临1万元~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场资格。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或是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畜禽产品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2万元罚款,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据了解,《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是专门针对牛、羊、马、鸡、鸭、鹅等畜禽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猪的屠宰及监管,将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