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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畜禽要建立建养殖档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4-17  
     从湖北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畜牧法》执法及养殖档案工作培训会上获悉:4月15日起,凡属规模养殖的,养殖者均被要求建立养殖档案,以便有效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档案要求有生产、防疫、诊疗、用药、投入品、疫病处理等记录,并为动物种畜禽、奶牛等建立个体档案。商品猪、禽档案保存期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档案长期保存。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畜禽出栏时,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种畜、奶牛除查验养殖档案外,还应严格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奶牛个体档案。查验合格,具备完整、规范养殖档案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此后产品方可进入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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