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正文

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4-14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字〔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管理,有效地防止省外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海南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外来重大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是指从本省以外引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的精液、卵、胚胎、蛋类、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

    第三条 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引入本辖区内的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属的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所在口岸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引入本辖区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和产地查询制度。对申报检疫和产地查询合格的,应当在申报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答复书》(简称《答复书》)形式给予答复。

    申请申报检疫和产地查询及答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事引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的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申请书》(简称《申请书》);

    (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申请书》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引入产地查询,并作出是否符合出具《答复书》条件的初审意见,提交给省农业厅业务处室进行审核;

    (三)省农业厅业务处室作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厅有关领导审批后,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厅领导的审批意见出具《答复书》,加盖“引入查询专用印章”。不符合出具《答复书》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引入查询专用印章”由省农业厅保密室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提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输出地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或肉联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种用的,还应提供《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二)输出地养殖场畜禽养殖档案及畜禽养殖代码;

    (三)属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供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养殖场自行建立的动物隔离场所的证明材料或指定动物隔离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引入本省:

    (一)输出所在地最近6个月内未发生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

    (二)强制免疫动物依法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主要指猪牛羊)必须加施国家统一使用的二维码标识;

    (三)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查健康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检测的项目符合要求的。

    第七条 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答复书》)中载明的指定口岸和专用通道进入本省。在货物抵达指定口岸时,凭《答复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件提前向指定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告,并接受查物验证、登记和消毒后,运抵指定的动物检疫场所进行检疫、检测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一)属继续饲养的动物,在输入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符合隔离条件的场所实施隔离观察;

    (二)属供屠宰的动物,经检疫、检测合格后,直接进入有资质的动物宰屠场进行屠宰。

    (三)属动物产品的,应在抵达口岸时依法实施检疫、检测,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四)属动物排泄物的,应当在引入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货主或承运人直接运抵有资质的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测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五)属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在其抵达口岸进行检疫、检测,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引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和实验室检测呈阳性的,由引入口岸所在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隔离观察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在本省口岸附近建立,其选址、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取得省农业厅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活动。省农业厅对其定期进行审查认定。

    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省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引入口岸所在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当在对引入的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验放后1个小时内电函告知到达地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所在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跟踪监察记录。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并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和处理社会公众对有关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非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检疫不得收取费用。

    对运载工具进行的消毒,对疑似染疫或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采样送有关实验室进行的检测,对染疫动物和动物排泄物进行的无害化处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其费用由货主或承运人担负。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管理办法(暂行)》(琼农畜牧〔2006〕4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