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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加强严查水产养殖过程中添加违禁品行为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3-30  
    昨天,围绕创建“食品最安全放心城市”,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的意见》明确了今后相关部门需要做好的6项工作,其中包括石家庄要建立10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和1000个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户等许多具体实际的工作。

    建10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村

    重点工作的第一项是加强农产品源头的安全监管:

    继续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双一工程”。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在人员、经费上优先考虑安排。

    加强宣传培训,着力推广无公害蔬菜十项关键技术。充分利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业服务“快易通”等现代化的声讯手段,着力向菜农推广十项无公害关键技术和标准化技术规程,提高菜农的技术手段和质量标准意识,坚持依标生产。建设“百村千户”工程,即:10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和1000个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户。在10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继续推行“一定、二约、三健全”(确定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建设的十条标准,农业局与生产村安全生产约定、生产村与农户安全生产约定,档案健全、检测机制健全、监管机制健全)的管理模式,规范蔬菜安全生产,严把源头“产出关”。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依法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积极开展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手段和执法水平。

    完善市、县(市、区)、基地三级质量检测体系和检测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改善检测条件,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综合能力;科学制定检测制度,规范检测程序,真正发挥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在搞好对生产基地蔬菜质量检测的同时,加大对批发市场监督抽检力度,助推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乡(镇)、村、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

    强化果品行业管理。大力推广12项无公害果品生产技术规程,加强生产投入品及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防止源头污染,建设生态型果园,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切实保障果品质量安全。

    加大对国家禁用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打击力度。

    严查养殖业添加违禁品行为

    在加强畜禽产品、水产品源头的安全监管方面:

    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布病等五个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坚持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相结合的方针,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构筑起坚强的免疫屏障;全面开展消毒灭源,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同时,不放松对鸡新城疫、炭疽、猪伪狂犬、狂犬病等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

    加强养殖业投入品监管。建立健全养殖业投入品备案、监管责任人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证照合法、手续齐备、管理规范的单位,予以备案,落实监管责任人,签订质量承诺书;对无证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的“黑窝点”,依法查处或取缔。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肃查处假劣投入品和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加强无公害畜产品、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确保每年新增无公害认定生产基地20个以上;对已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企业,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公共安全和品牌形象;强化对养殖场(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档案管理,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杜绝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添加使用禁用兽药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快奶牛小区新建和扩建步伐,引导散养户进入小区饲养,今年六月底前实现“养殖入区,挤奶进厅”目标;强化奶站监管,搞好奶站的标准化建设,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检疫监督。规范产地检疫,严格凭免疫证、动物标识、档案出具检疫证明;规范屠宰检疫,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把查证验物、动物静养期间的观察、屠宰检疫出证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四关”;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严厉打击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

    加大监测力度。制定抽检计划,无公害畜(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单位每半年抽检一次;市内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每季度随机选择20个进行抽检;市内大型市场建立自检制度,配备检测人员,完善检测手段,开展自检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生产企业必须实行召回制度

    在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方面: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新申请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来源、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等进行严格现场核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食品生产行业。对现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要重新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检验能力,未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严格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督促获证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查,确保其持续保持满足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

    强化对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把原材料进厂关,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渠道,实行原材料、食品添加剂购进检验制度,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购进入厂。严格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不得添加国家标准以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实施重点监管的高危、中危食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低风险食品实行定期监督抽查。严格产品出厂检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按标准对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严格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原料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依法记录有关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确保产品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严格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对不按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召回或停止生产的,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生产,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强化对食品加工小企业的监管。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藁城的肉制品、晋州的饮料、赞皇的蜜饯等10个区域性产品实施重点监管,组织专项帮扶。对具备生产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对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小作坊,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加快升级改造步伐,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三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鼓励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园区和乡镇,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行业,带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加强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控。加强对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饮料、粮油制品、调味品、儿童食品、酒类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风险监测;强化对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氯丙醇、甘氨酸、溴酸钾、动物水解蛋白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监测力度,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查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无证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以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辅材料加工食品违法行为为重点,严把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进厂关,截断食品危害源头。继续实行严查、严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偏远山区、隐蔽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制假售假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食品 免除经营资格

    在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方面:

    严格坚持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城市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店等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继续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监督规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坚持执行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对不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两项制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认真开展节日市场检查。开展针对节日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加大对农村及城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食品专业市场、乡镇村庄的食杂店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过期霉变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经营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惩戒力度。对违法主体,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诚信经营程度。对违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警告、免除经营食品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各级工商部门要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准确填写巡查记录。加强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努力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桥头堡”作用。全面扩大食品质量监测范围,切实提高食品监测品种覆盖率,管好进入消费环节的最后渠道,保障区域性食品消费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分析汇总工作。各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要认真受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申诉和举报,通过综合分析和汇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和预警,指导食品监管工作,服务消费者。

    严格食盐市场监管。各级供销社严格实行食盐安全责任制,建立供销社对食盐安全负总责、专营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并将食盐安全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严格执行食盐经营许可制度;建立食盐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合格食盐和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建立食盐安全报告制度;加强对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商场、超市餐具全部集中消毒

    在加强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管方面:

    规范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增加卫生信誉度评级、卫生监督信息、企业整改信息等公示内容。

    强化餐饮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卫生意识。建立餐饮单位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加强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学校、医疗机构、建筑工地、农家乐、小餐桌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监督检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快速检测工作,在市区选取5-10家大中专院校为试点,引导其建立学校食品原材料采购卫生安全检查员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筛选适宜的快速检测方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全市所有学校(幼儿园)各培训1名食品安全辅导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

    加强餐饮具消毒效果监测,开展餐饮具消毒效果快速检测抽检行动。继续推行餐具集中消毒管理,餐饮消费集中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餐具全部实行集中消毒,提高餐具消毒合格率。

    加强餐饮单位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十统一”制度,加强基本卫生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餐饮单位软、硬件建设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餐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取缔。

    设置60家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在加强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继续控制定点屠宰厂数量。把我市生猪定点厂数量控制在目前的20家左右。同时,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点,不断调整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扶强撤劣,支持机械化、规模化、品牌化定点屠宰厂做大做强,鼓励现代化的大中型屠宰企业扩张规模,开拓城乡市场。

    不断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继续推行屠宰执法人员驻厂制度,市、县两级定点办向辖区内定点屠宰厂派驻厂员,24小时跟班作业,对生猪进厂直至肉品出厂的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管。在定点厂安装网络摄像监控设施,实行统一实时监控和管理,不安装监控的不准生产经营,严防在厂注水、屠宰病死猪等问题。督导各定点厂必须在当地电视台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定点厂生猪进厂验收、宰前静养、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屠宰环节统计台账制度和肉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加快企业更新改造步伐,不断提高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检验检测水平。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专项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对屠宰管理薄弱区域和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生猪注水及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防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

    保持高压打假态势,净化酒类市场环境。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行为。加强酒类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持证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严格落实“随附单”制度和酒类商品审验备案制度,努力实现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监控,把好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关,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酒类饮品。

    加快推进和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按照《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和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60家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审查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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