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检验出的病害肉作无害化处理。政府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以及货主的损失给予适当补贴。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黑龙江省畜禽产品使用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标志和合格证。具体式样由省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举报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意见稿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将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