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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大审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8-10-10
     多年来,陕西省除生猪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外,其他牲畜的屠宰管理尚无法可依,屠宰活动处于监管空白地带。10月8日,《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置在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生产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草案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等制度,牲畜肉品品质检验主要包括,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种公猪、母猪以及晚阉猪。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不得用种公猪、母猪以及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牲畜屠宰场所或者畜类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牲畜屠宰经营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外,还将处货币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币金额难以确定的,将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屠宰企业,一经发现除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并处货币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还将处1万到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严重后果,或两次对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将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