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对畜禽产销各个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要依法经畜禽产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山西省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区居民生活和公共活动。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对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至5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还同时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严禁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货值金额3至5倍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还将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