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鉴于当前山西省城镇居民从集贸市场上购买活禽并自宰自食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规定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两种情况除外。
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至5倍以下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非法屠宰畜类的,对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非法屠宰禽类的,对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货值金额3至5倍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还将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