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包括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山西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山西省明确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做到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每个区域、每个养殖场防控工作有专人指导。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和实施情况。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工作,提高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增强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和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一旦发现家禽出现急性发病死亡,要按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提高流通环节监管能力。加强对流通环节监管力度,促进产地检疫和防控措施落实,加强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等各环节的监管。加强活禽市场监管,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重点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进展、疫苗调拨、疫情监测报告情况,以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