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食物业(修订)规例》今日在政府宪报刊登,规定所有获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准许零售活家禽的人士,即在公众街市档位及新鲜粮食店售卖活家禽的商贩,必须于每日晚上八时前屠宰其档位/店铺存留的活家禽。此外,零售点亦不得于晚上八时至翌晨五时存留活家禽。
违例者可被撤销准许,及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和入狱六个月。
除零售点不可存留活家禽过夜外,零售商亦须彻底清洁和消毒其处所,并严格遵守现行措施,如穿上保护衣物。违反有关规定者可被吊销牌照或租约。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解释修订法例时表示,当局有迫切需要增强抵御力,更有效阻止禽流感病毒日后在香港蔓延,从而减低人类感染禽流感的风险。
发言人续说,过往经验显示,人类从家禽身上感染禽流感病毒的途径,主要是经由接触活家禽或其粪便。因此,要减低禽流感对公众健康所构成的威胁,最有效的方法是尽可能减少人类与活家禽的接触。
他说:“科学研究显示,鸡只一旦感染禽流感病毒,经过一至五天的潜伏期,病毒可繁殖至一个足以从粪便样本中验出的数量。”
“规定在零售点不可存留活家禽过夜,鸡只每晚会被屠宰,从而防止病毒在零售点环境中积聚,更有效保障公众健康。”
修订规例于七月二日提交立法会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