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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4-17  
     2010年底前,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省对未经认证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禁止销售。

    据悉,自7月1日起,在我省设区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我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符合以下6项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包括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等。

    据介绍,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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