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前,到场、到户、到点进行检疫。为了使产地检疫在全市范围内分步实施,太原市农业局要求,到今年年底,县城所在地、牲畜交易市场、流通量较大的乡镇、各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户)要100%开展规范的产地检疫工作;全市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户)的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其他养殖户的产地检疫率要达到60%以上。通过两年的实施,到2009年年底,太原市动物产地检疫率将达到95%以上。
太原市农业局要求,动检部门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前,必须查验动物的养殖档案和动物免疫证明。只有具备完整的档案和有效期内的免疫证明,并佩戴合格的畜禽标识,才能开具合格证明。
此外,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7天。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非屠宰家禽,除一周内的雏鸡外,要在调运前两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检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禁止运输、屠宰和上市。
对屠宰、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动物的屠宰场、交易市场,以及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动物的货主或承运人,动检部门将予以严惩,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10%—50%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其他承运人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