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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2-20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受威胁地区,尤其是边境受威胁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六)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七)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雏鸡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调运家禽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9)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对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1+Re-4株)替代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Re-1株)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调运家畜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对本年未免疫羊进行一次免疫。

    (六)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使用。

    (七)狂犬病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必须用灭活疫苗免疫。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使用。

    三、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及时进行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或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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