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凡符合保险经办机构承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存栏达30头以上的养殖户(场),可以直接投保。存栏未达到30头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养殖户(场)为能繁母猪投保时,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自己负担12元。我省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其中,重大病害包括蓝舌病、蓝耳病、猪瘟、败血症、痒病、猪肺炎、猪丹毒、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农业、保险公司、专业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共同努力,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以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保险机构应结合省会实际,制定简洁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理赔、保险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保费收支计划、统计报表及总结,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全部分别上缴各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