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动物饲养者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也享有下述权利:一是按照国家规定从指定机构无偿取得疫苗或者购买疫苗;要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指导;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动物加施标识、取得证明;获得国家规定的扑杀补助;在基层兽医机构查阅所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档案;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对我国养殖业和公共卫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对强制免疫实施的环节作了具体明细规定,将强制免疫实施细分为组织、疫苗和标识等物资准备、技术服务、免疫注射,以及注射之后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发放证明和建立档案等,为实施强制免疫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对于不按条例要求,擅自免疫或者拒绝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可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