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了凡是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从业。为此,农业部决定从2008年起正式实施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并在江苏等四省先行开展渔业执业兽医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成功后将在全国推广。
苏州作为江苏省的试点市之一,苏州市农林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渔业执业兽医试点工作,成立了渔业执业兽医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苏州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对照办法的要求,该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了首次渔业执业兽医资格培训,以期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地,培养一批为渔(农)民服务的“鱼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