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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关于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11-1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商务部结合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详见商务部政府网站“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商运发[2007]415号文)。 意见强调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政府和国家形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内容和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产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题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好《特别规定》的各项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意见规定了六项具体措施:一是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定点,擅自屠宰生猪和出售生猪产品的予以严厉打击;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屠宰活动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三是严格定点屠宰企业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制度的监管,对不符合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四是严把生猪进厂关,确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五是定点屠宰企业对出厂的问题猪肉,必须严格实施召回制度。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六是建立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措施落到实处,意见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狠抓监督检查,妥善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规定,对违法屠宰经营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查实的,对举报人要给予奖励。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积极做好公众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提高公众肉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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