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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10-2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 [2007]104 号),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请问,什么是应税所得率?
   负责人: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0]38 号)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第二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税率。
   以上清楚地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 33 %,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看法是错误的。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2000 年,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申报等 6 种情况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暂行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 7 ~ 20% ,建筑业为 10 ~ 20%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 2004 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 5.98%,2005 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 2.6%, 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 6.24% ,均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反映较大,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突破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解决当前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记者:请问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要是依据什么?
   负责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发展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问题。因此,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为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我们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多渠道进行了测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测算。各行业平均利润率测算结果如下:工业: 7% ;运输业: 9% ;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和零售): 3% ;施工房地产开发业: 6% ;旅游饮食服务业: 9 %;其他行业: 8 %。
   (二)分不同地区进行测算。为了慎重起见和准确掌握实际情况,选择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 6 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省市,对各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下:工业: 5% ~ 13% ;交通运输业: 9% ~ 14% ;商业(批发): 4% ~ 7% ;商业(零售): 4% ~ 9% ;建筑业: 6% ~ 15% ;餐饮业: 8% ~ 15% ;服务业: 9% ~ 15% ;娱乐业: 15% ~ 25% 。
   (三)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测算。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资料,对部分行业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个别行业测算的平均利润率可能偏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上述测算结果,并参考税收实际征管情况,适当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记者:这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要有哪些变化?
   负责人:此次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具体变化情况如下表:

调整后的行业分类

调整前对应的行业分类

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 % )

调整前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其他行业

3 ~ 10

10 ~ 30

制造业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 15

7 ~ 2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4 ~ 10

7 ~ 20

交通运输业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 ~ 15

7 ~ 20

建筑业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8 ~ 20

10 ~ 20

饮食业

饮食服务业

8 ~ 25

10 ~ 25

娱乐业

娱乐业

15 ~ 30

20 ~ 40

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

10 ~ 30

10 ~ 30

从上表可以看出,此次调整应税所得率有以下变化:
   (一)对行业进行了细化。《暂行办法》只分五个大行业规定应税所得率。由于大行业内部不同子行业的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进行细分,这样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实际情况,也便于税务机关操作。
   (二)适当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
   (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1 号)的规定执行,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记者:这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否意味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发生了变化?
   负责人:这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及时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符合税法精神和企业实际情况,得到了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的广泛欢迎和好评。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是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里我要特别说明: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没有变化。此次只是对一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做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就是说,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然是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6 种情形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变化。个别媒体报道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消息时,由于不够了解有关情况,说成是国家税务总局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不准确的,容易使纳税人造成错误理解。前面已经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调整应税所得率不是调整税率。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绝不能等同起来。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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