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
3、兽用注射品种;
4、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剂型: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
(二)重点单位
1、生产环节
(1)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
(2)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
2、经营环节
(1)兽药经营企业
(2)大型养殖场统一供药单位。
3、使用环节
大型畜禽养殖场
(三)重点区域
1、兽药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店;
3、重大动物疫苗经营单位。
二、整治任务
1、清查违禁药物。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
2、清查假劣兽药。对2006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进行清查、收缴销毁。
3、加强疫苗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发现制售假疫苗窝点,要坚决取缔,从严查处。加强重大疫苗供应单位监管工作,重点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4、清查不规范标签。组织不规范标签清查活动,从生产企业查获不规范标签,要监督企业销毁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查获不规范标签的兽药产品,禁止经营、使用。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用。
(二)加强兽药GMP监管和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三)规范兽药经营、使用活动,使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证兽药规范经营、安全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胶州市兽药监察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
(二)驻场监督员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参与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四)基层站负责各辖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办各辖区违法案件的的协查、协办工作。
五、总体要求
(一)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药监所、各基层站要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各项部署、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抓出成效。四要通力合作、协同会战,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五是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惩处。(二)建立报告制度。各基层站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
六 、进度安排
本方案实时期限为2007年9月至12月底。
1、自查阶段。2007年9月,本方案启动截至2007年10月底,组织完成本辖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自查阶段。
2、督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市畜牧局将对各基层站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3、总结阶段。2007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站上报整治方案实施阶段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措施、查处成效等。(胶州市畜牧局 : 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