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十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动物防疫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这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动物防疫法还明确,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