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生猪饲养环节管理,实施生猪产地准出试点工程。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动本市生猪饲养良性发展,为市场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加强对生猪疫情的防控,把市财政对母猪疫苗补贴落实到位,稳定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要开展生猪产地准出试点。产地检疫人员要查看出栏生猪的养殖档案,并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检。对于抽检合格的生猪,要由检疫人员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允许销售,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应暂时禁止出栏。
二是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确保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畜牧部门要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同步检疫制度的落实,检疫证明要注明生产企业。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大案、要案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三是保障肉品市场供应,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商务、农业、工商、物价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生猪、牛羊肉、禽肉、蛋、水产品等副食品生产发展,特别是可替代猪肉消费、短期可以见效的禽、蛋的生产,增加市场副食品供应量。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力度,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对从事猪肉销售的批发零售市场、商场和超市、专卖店,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实行“索证索票”、“进货验货”、“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市”等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要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检查活动,保证猪肉质量;进一步加强市场日常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为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
四是加强肉品消费环节和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保证不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作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作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管工作,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完)(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刘通 商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