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饲养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饲养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