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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兽医、农牧、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我国兽药行业迅速发展,兽药生产逐步规范,兽药市场整顿初见成效,兽药使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兽药残留超标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当前兽药行业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行业素质,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和净化兽药市场,保障畜牧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对养殖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兽药生理活性强,对产品质量要求高,只有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才能保证用药安全和疗效。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特别是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的使用,其副作用和毒性将直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动物或人的群体性危害。目前,我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兽药产业集中度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兽药产品结构不合理,质量合格率偏低;个别地区非法企业制假售假、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添加违禁药物;养殖环节不合理用药问题仍比较突出。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兽药行业管理,要立足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动物产品有效供给;要强化兽药残留危害控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要加强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坚决淘汰违规企业和非法产品;要促进兽药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兽药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规范兽药行政审批行为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兽药行政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健全“地方审查、统一受理、技术检验、专家审评、行政审批”的制度,建立各环节独立运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兽药行政审批责任制,建立日常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和程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和兽药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兽药行业政务公开,及时准确公布行政许可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兽药审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审评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发挥好干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对兽药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敷衍失职、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

    三、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控

    修订和完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兽药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兽药产品评价机制,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的兽药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兽药企业监督员和兽药企业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执行。建立和完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加强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监督企业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对质量抽检重点监控企业以及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生产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四、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加快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对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和添加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严格原料采购审批、成药定点供应和处方使用的管理制度,严禁原料和成药非法流通。加强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申诉核查制度建设,完善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及时发布兽药质量信息。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对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兽药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管

    针对我国畜牧和水产养殖量大,规模化程度低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各类养殖协会和经济组织作用,稳步推进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推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明确用药责任主体,规范兽医用药行为。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继续加大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按照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辖区兽药残留监控方案,扩大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建立残留超标产品追溯制度,定期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加强兽药残留技术和监测方法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兽药残留检测结果作为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的依据。

    六、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管理

    严格兽药进口注册审批和进口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兽药进口注册和许可管理。强化进口兽药风险评估,对不符合我国兽药行业管理政策、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以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低于我国同类产品的兽药不予注册。建立进口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制度,对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达不到标准的,坚决禁止进口。强化进口兽药质量检验,加大进口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严把进口质量关。建立健全进口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要把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药品作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点,纳入兽药市场整治方案,对走私进口兽药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保护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生物安全。

    七、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

    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配套规章和管理制度,严格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继续实行驻厂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材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对未经农业部批准而假借田间试验、区域试验非法制售疫苗行为,以及非法自制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行为,坚决打击,严肃查处。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和分发制度,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加快兽药布局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加快制定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通过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实现兽药行业小规模、低层次的过度竞争向有序规范竞争转变。对新建兽药生产企业,通过布局规划调整,以投资规模、产品结构、自主创新能力和生物安全风险作为准入指标,设置企业建设前置审批条件,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兽药生产企业高起点、高技术、高质量的发展方向,制定促进企业联合兼并的政策措施,加快兽药企业产业化重组。兼顾中、东、西部地区养殖业结构,以及不同地区技术和资源优势,确立不同区域主导产业,确定优先发展重点。积极培育和扶持兽药龙头企业,实施兽药名优品牌战略。积极发展高效、低污染、低残留兽药产品,鼓励和扶持宠物专用药、水产养殖用药和中兽药产业的发展。推动兽药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兽药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模式,提高我国兽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兽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兽药行业的宏观指导,编制发布兽药行业发展年度报告,向社会发布兽药行业发展状况权威信息,引导兽药行业资源配置和产品结构调整。

    九、提高兽药行业行政管理能力

    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省、市、县三级兽药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兽药执法机构和队伍。依法加强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建设,提高兽药监察机构履行法定兽药监督检测职责的能力。加强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兽药检测和残留监控技术支撑能力。推行兽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兽药产品编码技术应用,与疫病追溯系统有效对接,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监管技术水平。加大兽药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兽药审批、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以及兽药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

    十、加强对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妥善处理行政审批与属地管理的关系,逐级建立兽药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建立兽药执法省际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间工作配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兽药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兽药出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普及兽药管理法律知识。扩大兽药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密切跟踪国际兽药行业发展态势,完善兽药行业外商投资管理政策措施。加强兽药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兽药行业自我管理能力和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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