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各级食药监部门正对“狂犬病疫苗”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发现销售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零售药店(记者注:所有零售药店均不具备疫苗经营权),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将对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针对我省涿州、张家口等地相继出现的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情况,记者昨天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最为严厉的监管手段正式启动——一经发现的经营非法狂犬病疫苗者,十年内将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河北:经营非法狂犬病疫苗者 十年内不得经营药品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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