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1) 撤消MOPH2001年7月30日有关被兽药污染食品的通报(No.231) BE. 2544 (2001),由本措施取而代之;(2) 受兽药污染的食品应受食品标准控制;(3) 任何含兽药,包括亲本合成物、其代谢物及相关杂质,的动物源性可食用组织、器官或产品,均视为被兽药污染的食品;(4) 兽药残留应符合本MOPH通报附件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5) 分析方法应由泰国FDA规定。
2007年5月7日,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宣布拟修订控制食品内兽药的措施。
泰国拟修订控制食品内兽药的措施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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