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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前必须检测“瘦肉精”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5-14  
    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通告》对屠宰厂的一些制度和有害物质检测作出规定

    生猪屠宰前必须检测“瘦肉精”

    ■首席记者 马野新

    今后市民餐桌上的猪肉,必须保证生猪屠宰前已经过“瘦肉精”和磺胺等有害物质检测。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通告》,就屠宰厂等备案登记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有害物质检测等作出规定,今后市民吃猪肉更放心。

     我市生猪产品管理工作全国居前

    记者了解到,我市是从1996年7月实施生猪流通体制改革的,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确保了市民吃上放心肉。但2004年白条肉流通放开后,外埠猪肉及非挂牌定点屠宰厂猪肉入市量迅速增长,每天高达800头,约占我市市内生猪市场的三分之一。但外埠及本地非挂牌定点屠宰厂的猪源无法把握,屠宰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无法跟踪,运输工具五花八门,与市内定点屠宰厂(场)各种标准的执行程度不统一,即“内严外宽”。

    另外,生猪产品直接分散进入零售市场,品质、检疫、卫生等的检查监督无法执行,由此导致病害猪肉、注水肉、注胶肉、母猪肉、种猪肉等混进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市政府新发出的“通告”对预防这些问题都有了针对性的措施。

     经营者严重违规将逐出大连市场

    “通告”要求,凡在市内四区销售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有效期为1年。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已备案登记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经营者的有关情况。有关人士称,这样可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通告”同时规定,已备案登记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取消其备案登记,1年内不再受理,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大连市生猪产品批发市场。

     生猪宰前要检测“瘦肉精”等

    瘦肉精等是市民关心的话题。瘦肉精对食用者的危害很大,但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肉品上市前进行瘦肉精含量检测。由于瘦肉精检测成本高、周期长,如果活猪检测把关不严,想要在已宰杀、加工的肉品中再次进行瘦肉精检测,难度和成本都很高,而且效率偏低。

    “通告”对此的规定是,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宰前生猪进行“瘦肉精”、磺胺等规定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证明。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和上市销售。

     拒绝抽检和查验的视为不合格

    进入市内四区销售生猪产品,须在市政府批准的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实行集中交易。有关人士认为,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逃避监管、执法难度大、成本高以及偷逃税款的问题,最终实现统一查验、统一抽检、统一纳税、统一缴费。

    另外还有规定,拒绝抽检和查验的生猪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和采购未经备案的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经营者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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