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必须来源于无“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毒-1型”的bernardmatthewsltd企业。
产品必须来自无火鸡滤性毒菌肝炎的饲养企业,其肝坏损率低于30%。
产品必须来自禽鸟孵化饲养企业,且该企业采取了所有以下措施:未接种禽流感、禽i型副黏病毒(avianparamyxovirus-1)、鸡白痢病(salmonellapullorum)、家禽伤寒(s.gallinarum)等疫苗。
按当前陆生动物法典有关可通报禽流感及新城疾定义,企业位于相关疫病的非疫区。
饲养企业禽族未感染禽i型副黏病毒(avianparamyxovirus-1),根据脑内接种致病指数(icpi)法常规分离检测,icpi阴性指标低于0.0。
除血凝试验外,企业具备副黏病毒(avianparamyxovirus)常规检测,且在屠宰前21天,在生产火鸡肉或火鸡肉类产品的禽群中,未发现这些病毒迹象。
企业采用用快速玻片凝集法或血清凝集测试法,对禽鸟进行常规检验,未发现亚利桑那沙门菌(salmonellaarizonae)、家禽伤寒(s.gallinarum)及鸡白痢病(salmonellapullorum);或者,经蒸煮至最低中心温度达79℃,然后保持70℃30分钟或 80℃温度5分钟。
产品必须来自屠宰时已经兽医检验的禽鸟。
企业及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欧盟法律,产品适合在共同体内部无限制贸易。
产品必须适合人消费,在所有屠宰及加工点均需执行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haccp)要求。
产品必须在火鸡肉或火鸡肉类品的卫生状况下降前进行处理以避免交叉感染。
产品必须置于官方封装的集装箱内。
此卫生标准将于2007年4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