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草案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草案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