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可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生产、销售、用药记录和进出库记录。
3.责任落实到位。与企业签订责任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责任制签订率100%、全年监督覆盖率100%。
4.推进“风险分级、量化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与倒查相结合,每年每单位不少于3次。
5.加大检测监管力度。对畜产品进行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查,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查处。
6.重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北京市:大兴积极探索兽药监管新模式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7-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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