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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瘦肉精”检测不合格 不准生产经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4-23  
    本报讯(记者 皇甫萍)日前,为保证生猪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加强本市生猪产品安全监管的通告》,明确规定,屠宰、批发、运销经营人员对生猪质量安全负法律责任,而未经“瘦肉精”检测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一律不得生产经营。

    根据该通告,本市的屠宰场、肉类批发市场和生猪产品运销户必须对其经营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未经“瘦肉精”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病害、变质、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肉品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同时,本市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来自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或屠宰场和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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