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对于保护欧盟内部动物的健康是必要的,同时新法规也遵循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06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口该类鸟的意见书中的建议。该法规还将提高进口鸟的福利。
根据新法规,只有特定的几个已获准出口活禽的国家或原产地,才被允许向欧盟出口笼鸟。这些获准的国家已显示出其高标准的动物卫生要求及遵守国际动物卫生要求的能力。鸟类出口至欧盟前后皆须符合严格的要求,成员国要就这类进口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野外捕获的鸟类不允许向欧盟出口。新法规不适用于包括用于销售的禽类和陪伴主人的宠物鸟在内的鸟类,因为它们已在其他相应的欧盟法规管理范围之内。
欧盟关于进口鸟类(而非禽类)的法规是在欧盟2000/666/EC决定中制定的。但2005年,作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N1蔓延的预防措施,欧委会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所有笼鸟(见MEX/06/1204)。
2006年10月,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发布一份与进口笼鸟相关的动物卫生和福利风险的意见书。该意见书确定了若干减少进口笼鸟而非禽类给欧盟的动物卫生带来威胁的方法和可选择方案。欧委会在起草新法规时,将该意见纳入考虑范围。同时,还借鉴了近来暴发的严重的动物疫病中所获得的经验。
进口国受限:根据新的法规,获准出口活的笼鸟至欧盟的国家名单将被限制在那些已经获准出口活禽至欧盟的国家范围,也就是指那些拥有高标准动物卫生要求、已获准出口活禽至欧盟的国家。一些从地理位置上靠近欧盟、且实施同等动物卫生条件的国家将不受新法规条款的限制。
更严格的标准:由于野鸟传染的风险很高,只有在批准的饲养场所笼养的鸟类才被允许进入欧盟。对出口国家进行的监控必须要证明无禽流感和新城疫,且运至欧盟的鸟类未接种抗禽流感疫苗。所有进口鸟类将必须有识别身份的脚环或芯片。更严的检疫条件:要求所有进口的笼鸟在官方批准的检疫中心至少度过30天的检疫期。考虑到鸟类要从边境检查站运至检疫场所,所以要实行更为严格的监控措施。只有经过兽医检验检疫后,进口鸟才能离开检疫中心。一旦在检疫场所检测出疫病,法规也给出了详细的条款规定。
提高数据的搜集:在有关笼鸟的意见书里,EFSA注意到缺少与进口该类鸟相关的数据。新法规要求成员国向欧委会定期提供有关进口笼鸟及其检疫条件的信息。欧委会将各成员国批准的检疫场所和中心列一名单,作为附件附在法规之后。动物福利方面:根据该意见书的建议,现在所采取的若干动物卫生方面的措施,对进口鸟类的福利将产生有益的影响。而且,因为更严格的要求以及不再有野生鸟类进口的这一事实,进口鸟类的数量将受到限制,进而影响欧盟当地饲养业的发展。
下一步措施:新法规将被欧委会采纳并在未来数周内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发表3天后随即生效,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