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别对待、从严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生物制品,设置了不同监管条件,重点强化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监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和公布,并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政府统一采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同时,要求分发机构建立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
原《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机构是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主体。新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同时,办法对经销商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经销商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所代理的产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产品;只能将代理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依法做出处理或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