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牛、犬等动物实行畜禽标识管理《条例》(修改稿)规定,猪、牛、羊和犬饲养实行畜禽标识管理。畜禽标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施:新出生的在出生后30日内加施,30日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养殖场动物的畜禽标识由养殖场负责加施,散养动物的畜禽标识由村动物防疫员负责加施。
无畜禽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交易《条例》(修改稿)规定,没有畜禽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得进入市场交易。没有畜禽标识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已经进入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动物屠宰场禁止屠宰没有畜禽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
免疫后因疫病被扑杀的动物由政府补偿根据《条例》(修改稿)的规定,南京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因实施强制免疫过敏反应引起流产、死亡等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动物饲养者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在发生相关疫病被扑杀和处理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在发生相关疫情时动物被扑杀和处理的,相关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市民从即日起至4月20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草案征集意见栏目,在线提交对《南京市动物强制免疫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