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今后,除城乡居民屠宰用于自食的牛羊鸡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屠宰牛羊鸡。自宰自食的牛羊鸡肉、内脏、血液不得销售,皮、骨、毛销售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报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发统一监制和编号的定点屠宰许可证、标志牌。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出厂的牛羊鸡产品须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从事牛羊鸡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使用的牛羊鸡产品,必须是经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屠宰,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鸡产品。省外进入河北省的牛羊鸡产品应有产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经销清真牛羊鸡产品还须持有产地县以上民族宗教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出具的证明。
“暂行办法”明确了省与市、县审批与管理权责,同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对清真定点屠宰厂的人员资质、屠宰过程、检验检疫和产品标志进行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