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抓紧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的。
我国现行的动物防疫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并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全国人大代表在有关修改动物防疫法的议案中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明确动物防疫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防疫工作经费,建立国家兽医官制度,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检疫制度,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机制,强化法律责任。代表们在有关制定农村畜禽疫病防治法的议案中提出,要从源头上防治可能来自畜禽传播的流行性疾病的严重威胁,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为农村畜禽疫病防治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据了解,修改动物防疫法已经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认为,关于制定农村畜禽疫病防治法的议案可在修改动物防疫法时一并考虑,不宜再单独立法。
全国人大农委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的上述意见,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订动物防疫法工作中认真研究代表们在有关议案中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