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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2-08  
     一、总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存栏家禽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三)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全面免疫,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四)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狂犬病

    狂犬病: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六)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5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地区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根据家禽饲养周期短、出栏补栏快的特点,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年免疫、每月定期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针。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首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日~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日~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日~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第一次免疫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县的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对发生或检出禽流感变异毒株地区及毗邻地区的家禽,按农业部要求,用相应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加强免疫。

    (二)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三、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所有怀孕母畜必须进行免疫。为减轻免疫副反应,可将疫苗多点多次进行免疫,并避免动物剧烈活动。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的所有县的全部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二)疫苗使用

    牛、羊、骆驼和鹿: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四、猪瘟免疫方案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0日龄首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0日龄首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新引进猪:及时补免。

    (二)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

    按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五、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9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首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未免鸡补针。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六、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次免疫,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必须用灭活疫苗免疫。

    (三)免疫时间

    春季对所有犬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以后对未免疫犬及时补免。

    七、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方案

    炭疽:对5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疫病流行地区,在春季或秋季对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禽流感免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

    九、其他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订购、供应工作监管,组织好本地免疫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订购疫苗所需地方配套资金,加强疫苗冷藏、运输设施建设,为基层防疫队伍提供必要的免疫用器材,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二)免疫接种时应规范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三)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尽快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各地要对本区域家畜(禽)建立完整的防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六)各地可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加强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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