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一次狂犬病疫苗质量跟踪检查工作,加大对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GMP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质量问题的疫苗产品,应就地封存,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疫苗经营企业,应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限期不改或达不到经营条件要求的,坚决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同时,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重点检查疫苗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确保冷链的完整。卫生部门要加强使用单位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疫苗的采购渠道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等。
通知指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狂犬病疫苗使用有效。对于假劣狂犬病疫苗,要查清其来源去向,对涉案人员要进行处罚。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