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检查是越南水产部国家水产质量和兽医管理局根据中越双方2004年签署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管理合作协议》有关规定进行的。
除对检查结果表示满意外,越方还希望我方能提供有关饲料、兽医(养殖)用药从生产到出口、出口鱼苗等方面管理情况的信息,供其在进口检验检疫和使用时参考。
据了解,越南海关总局近日要求加强管理,进口药品和含化学成份饲料由水产部门实施管理;对于敏感水产品输出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越南已与这些国家协商限制出口水产品,海关部门凭水产部提供的名单办理水产品出口手续。 (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