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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绿色食品畜禽产品有规矩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2-27  
    

    绿色食品系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特定的生产方式是指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加工,对产品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包括四个方面: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贮运标准。同时,根据国内外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绿色食品标准又分为AA级和A级两个级别。AA级完全符合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标准,A级标准达到欧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完全可以与国际接轨。

    开发生产绿色食品畜禽产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首先从选择改善养殖场生态环境入手,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防治动物疾病,保证动物健康和动物环境卫生,以及保证动物及其产品对人体无害的一切措施。

    1.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

    2.猪、禽饲养场必须符合《养猪场卫生条件》和《养禽场卫生条件》的卫生要求,牛、羊、兔等动物的饲养场地的选址、设施设备和饲养管理条件可参照养猪场卫生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3.必须按规定实施动物免疫程序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剂。

    第二,选择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的优良畜禽品种。例如,在内蒙古开发饲养绿色食品奶牛,就要选择抗寒、放牧型品种。我国有许多优良的地方品种,如淮南黑猪、麻黄鸡、秦川牛等,具有抗病并消化青饲料能力强等优点。充分利用这些抗逆性强的遗传基因,防治疾病,减少使用药物的机会。

    第三,加强饲养管理,按照饲养标准配制配合饲料,做到营养全面,各营养素间相互平衡。所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标准》、各种饲料原料标准、饲料产品标准和饲料添加剂标准的有关规定。所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饲料必须来源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及配套的质量检验手段。同时还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绿色食品的饲料使用准则:1.优先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类产品。2.至少90%的饲料来源于已认定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其他饲料原料可以是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3.禁止使用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饲料原料。4.禁止使用以哺乳类动物下脚料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不包括乳及乳制品)饲喂反刍动物。5.禁止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6.禁止使用畜禽粪便。

    (二)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1.优先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类产品。2.所选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但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除外。3.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性饲料添加剂。4.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NY/T14、NY/T33、NY/T34、NY/T65中所规定的营养需要量及营养安全幅度。

    第四,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遵循《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1.优先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2.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3.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性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4.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5.可以使用生产A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化学药品,但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2)停药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执行。(3)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机构负责监督生产单位执行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6.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及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7.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8.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9.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10.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神经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醉药,肌肉松弛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11.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第五,畜群、禽群不得有下列疫病:

    1.任何畜群或动物个体都不得患有的疾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炭疽病、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

    不同种属动物分别不得患有的疾病:

    A)猪:猪瘟、猪水泡病、非洲猪瘟、猪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B)牛: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日本血吸虫病

    C)羊: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痒病、蓝舌病

    D)马属动物: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行性淋巴管炎

    E)兔:兔出血病、野兔热、兔粘液瘤病

    2.任何禽群都不得患有的疾病:

    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小鹅瘟、禽衣原体病;

    动物离开饲养地前,必须按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的要求实施产地检疫。

    第六,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条件。

    1.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和《鲜家禽肉生产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2.动物屠宰的兽医卫生管理必须按照《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和《鲜家禽肉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七,绿色食品畜禽产品标准。

    1.动物产品必须符合GB2707《猪肉卫生标准》、GB2708《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GB2710《鲜(冻)禽肉卫生标准》,并不得检出以下病原体:大肠杆菌015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囊虫、结核分支杆菌、旋毛虫;2.动物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量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3.动物产品重金属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八,贮藏卫生条件。

    1.动物屠宰后的预冷、冷冻、冷藏必须符合《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和《鲜家禽肉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2.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必须符合《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和《鲜家禽肉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九,运输卫生条件。

    1.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在运输前后必须实施消毒;2.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具有检疫证明,运输工具必须具有消毒证明;3.动物鲜肉的运输必须符合《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和《鲜家禽肉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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