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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出口为什么受阻?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9-19

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再认识

    自2005年5月29日起,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开始施行。“肯定列表制度”强化了农作物、鱼、肉等食品中残留农药、动物用医药品的限制。如超过标准限量,食品的销售和流通将会被禁止。中国农产品出口本来就屡屡受阻的严重形势更是雪上加霜。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不仅平时一直对农药使用有所顾虑的生产商,就连食品流通销售现场也是不知所措地迎来了“肯定列表制度”施行的第一天。怎么明明是中国农产品出口商视为洪水猛兽的东西,连壁垒制造者的日本农民也如此不知所措呢?其实,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制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国内如“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技术壁垒”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壁垒”等种种说法的源头,但对此问题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的误区。

    首先,从TBT定义看认识误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一项重要协定,但定义可谓众说纷纭。“技术性贸易措施说”最具有代表性。一般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的障碍。也有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成员方为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动植物安全,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制定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要求在内各项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合格评估程序。这些措施可能成为其他成员方商品或服务进入该方市场的障碍,认为技术壁垒只有在对外国产品进口形成限制或障碍时,才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果技术壁垒只是对本国产品和服务形成限制或障碍,则并不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对贸易产生影响或造成障碍的技术性措施或技术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许多定义,强调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对方国家或地区造成贸易壁垒,但其积极层面却被忽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允许、鼓励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成员方,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进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手段;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进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期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国际标准化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做出贡献。技术性贸易壁垒不等同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并不一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其次,从TBT翻译看认识误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翻译较为常见。有人认为,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目的,是凭借其科学、管理和环保等技术方面优势,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关产业,限制国外相关商品进口,其技术性贸易壁垒绝大部分不合理,得出“技术性贸易壁垒总是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结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宗旨,是为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方面开展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技术要求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是泛泛地限制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是要使这些措施对贸易障碍作用降到最低。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障碍作用,是因WTO各成员间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所致。企业不能简单将产品出口受阻归结为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样门槛,身高不同,跨越难度应有所不同。合理技术性贸易障碍促进发展较慢国家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加产品技术含量,保证产品技术安全,使产品达到其他WTO成员市场准入技术要求,顺利进入目标市场。而不合理技术性贸易障碍,对别国或地区就变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不总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近10多年来绝大部分技术性贸易壁垒,符合WTO游戏规则,是合理的,这类技术性贸易壁垒却不可能通过双方谈判磋商机制来打破,只能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商品技术和环保标准,生产出达到甚至高于国外技术标准的优质产品,“跨越”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称谓不规范,会给基层企业应对TBT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混乱。合理的技术性贸易障碍(TBT)即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会有积极促进作用;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障碍(TBT)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会有限制作用。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要设法去跨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则要坚决打破。

    第三,从TBT产生看认识误区。通行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现,是因战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减弱所致,这是对TBT和关税、非关税壁垒关系的认识误区。技术性贸易障碍问题由来已久。技术性贸易障碍和壁垒实质,是标准,而标准早就有之。由商品标准而造成贸易障碍,实际就是技术性贸易障碍。过去很少有人将标准以法规和措施方式确定下来,尚未将标准提升到技术性贸易障碍和壁垒高度;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削弱与技术性贸易障碍和壁垒出现非真正因果关系。技术贸易障碍和壁垒增多根本原因,是科技发展与人类环保意识提高;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技术性贸易障碍始终随科技发展和环保要求提高而变化;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欧共体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就遇到TBT问题。虽然,技术性贸易障碍和壁垒迅速发展是二战后,但其影响日益突出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此时间段对应着各国在GATT/WTO主持下,大幅度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减弱是原因之一,但并非技术性贸易障碍和壁垒出现根本原因。

    第四,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矛盾看认识误区。“合法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划分自相矛盾。如果这种提法正确,那是否也有“合法关税壁垒”和“非法关税壁垒”呢?是否也有“合法非关税壁垒”和“非法非关税壁垒”呢?贸易壁垒无所谓是否合法,只存在贸易障碍是否合理。“贸易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技术贸易壁垒”,乃至“技术壁垒”不准确,也不科学。规范译文应为:技术性贸易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而制定,它有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功能,强调使用国际标准。如果存在国际标准或存在部分国际标准,WTO成员国有义务使用国际标准,除非国际标准不适合这个国家的情况或对该国无效。如果可能,鼓励各成员国遵守国际标准。既然称“壁垒”则肯定就是障碍,就是要提高国际贸易门槛,就是要把不符合要求产品挡在门外,就一定不符合对方的“法”。技术性贸易壁垒实际上应为技术性贸易障碍,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技术性贸易措施。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仅仅是作为一种客观载体,不针对专门国家,不带有主观限制合法贸易成分,不回避任何被利用作为“壁垒”实行贸易保护可能性。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也就是具有两重性:一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等合法目的,无须被视做“技术性贸易壁垒”来消除,相反,这种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世界各国文明标志和向往目标。二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这是技术性贸易措施被用作贸易保护工具时的含义。这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就产生了其应有作用:协调、约束和制约技术性贸易障碍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应为技术性贸易障碍,是指由于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而造成的必要的和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其中,必要的贸易障碍为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并不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它们首先表现为技术性贸易障碍,是必要的障碍,是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虽然对他方构成障碍,但作用是积极的,正当的;其次,只有当它们的制定或实施给国际贸易造成人为障碍时,只有其被利用为贸易保护工具时,才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就是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障碍,需要加以约束和协调;第三,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进行合法与否的划。要通过技术性贸易障碍的实施效果做出判断分析,区分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同情况,而采取或鼓励或限制对策和措施。

    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如果意识到WTO/TBT的上述含义,就不会盲目地比拼价格,不会盲目地怨天尤人了,而是更多地从自身的方面寻找原因——这对加强中国农产品出口是大有裨益的。



来源:《经济参考报》2006年9月18日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