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是一种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潜伏期长,发病死亡率高,对人畜危害大。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增加,特别是城市宠物犬数量增加,狂犬病也有上升趋势。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业部要求各地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责任制,有效控制狂犬病。各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加强对城镇内养殖犬管理。有条件地方,要对所有犬加施标志,建立犬的养殖档案。
病犬或带毒犬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因此,做好免疫工作,是防控狂犬病的关键措施。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农业部《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要求,对犬实施免疫。对城镇及发生过疫情地区的所有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免疫,同时做好新生幼犬补免工作,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通知要求,一旦发生狂犬病疫情,要采取果断措施,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发病犬和可能带毒犬,对疫区其他健康犬进行紧急免疫,及时扑灭疫情,防止扩散蔓延。存在狂犬病疫情或近年来曾发生过疫情的省份,要制定狂犬病监测方案,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发现阳性犬要及时处置。各级兽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普及狂犬病防治和人员防护知识,增强群众自觉防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