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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外地肉进入东莞需检疫检测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8-11  
     从东莞经贸局了解到,从8月15日起,凡没有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专用标识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东莞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

    据了解,大岭山信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堂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已成为东莞外地调入肉品的集散地,并且已配套大型冷冻设施。目前市农业局属下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将在上述两个市场设立外地调入市肉品检疫、检测报检点。农业局还将根据农产品集贸市场发展状况再适当设置新的报检点。

    据了解,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上述集中报检点设立检疫检测室,配套相应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肉品解除运输工具签封后重新检疫、实施药物残留抽检。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贴检疫专用标识;经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的,加贴检测合格专用标识或由检疫员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加注“检测合格”说明。外地调入我市肉品凭该合格证明及标识在我市各镇(街)流通销售。

    记者还了解到,国税、地税还将通过委托方式,由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报检点代征相关税费。从本月15日起,凡从市外调入的肉品必须先到上述指定地点申报检疫、查验票据、缴纳税费。

    据悉,在东莞销售外市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未能出具肉品来源地国税部门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证明),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外市肉品的实际报验数量大于外出证明上注明的数量,多出部分必须按我市现行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到代征单位缴纳上述税费。

    此外,在东莞销售外市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办理肉品检疫、检测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上述委托代征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和个人所得税。缴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将在上述指定报检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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