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管理。要依法加强和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强种畜禽质量监管,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建成选育、扩繁、推广、应用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体系,提高畜禽良种供应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为载体,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通知指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畜禽生产流通的监管。畜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要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抓起,实行畜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畜禽生产和流通的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畜牧法对鼓励和支持依法发展畜禽遗传保护事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要加大畜牧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强调,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好畜牧法规定的扶持措施。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如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等等。要依法落实畜牧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加大投入,保障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