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今后辽宁省所有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须建立畜禽用药记录,并及时、准确填写。使用处方药的,应将处方粘贴在用药记录上。用药记录上将载明:用药的畜禽种类、用药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号、用药剂量、日期及休药期等。
根据“办法”,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单位,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