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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鸡猪服药记录 有签为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6-13  
     6月10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近日颁发了第193号政府令———《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辽宁省首个保证畜禽产品安全的省政府规章。《办法》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所指畜禽产品,包括畜禽活体、胴体、脏器、脂、骨、皮、头、蹄、蛋、生乳、血液等各种畜禽产品。今后辽宁省所有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须建立畜禽用药记录,并及时、准确填写,使用处方药的,应将处方粘贴在用药记录上。

    用药记录上将载明:用药的畜禽种类、用药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号、用药剂量、用药日期及休药期等。用药记录需经执业兽医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

    根据《办法》,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单位,辽宁省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强调,所有畜禽饲养、销售单位和养殖户,严禁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者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畜禽饮用水中、直接饲喂畜禽,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药物残留超过标准规定的畜禽产品等行为。

    同时,使用畜禽药品是有期限的,购买活畜禽者或者屠宰者须确保畜禽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根据规定,对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单位或个人,辽宁省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辽宁省将有专门的省、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机构负责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具体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将定期公布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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