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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5-25  
     《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目前,吉林省每年屠宰家禽近2亿只,这些禽类肉品的食用安全问题,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吉林省禽类的病死率很高,一般在8%以上。为保障禽类肉品的食用安全、控制注水禽肉上市、控制禽类疫病,在本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中,仍然保留了家禽。

    条例(草案)中规定,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畜禽屠宰厂(场)以外屠宰畜禽。但是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经过检疫合格的家禽;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屠宰20只以下经过检疫合格的家禽除外。

    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距离;屠宰技术人员具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具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

    同时,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必须经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和相应的标志。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检验规程,进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是否属于种公母猪或者晚阉猪等的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条例(草案)中规定,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屠宰加工的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责令立即停止屠宰活动,没收违反规定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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