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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出禁渔期渔政管理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5-2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近日发出《内蒙古自治区2006年禁渔期渔政管理通告》,对内蒙古自治区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从2001年开始在全区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规定每年的5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额尔古纳河、哈拉哈河、贝尔湖等边境水域除特殊规定外,也要在此期限内禁渔;与其他省、自治区跨界水域的禁渔期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通告》称,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所有捕捞作业的人员、船只、网具都要撤出作业区。确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须经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在其他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的,由盟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通告》还依据《渔业法》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擅自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规定了查处权限和惩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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